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
第七十八条 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法条:
第七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隶属关系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中央在京机关及驻京军事机关的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道路的安全负责制度。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监督检查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奖励和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四款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中国道交法78条没有第四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这没有第四款,这怎么罚款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