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首先,任何香港公司符合以下三项条件者,便需缴纳利得税:
1. 有在香港经营活动(包括行业、专业、业务)者;
2. 在香港经营活动有产生利润者;
3. 所得利润来源于香港。
鉴于您说的您的该项业务是与香港本地客户发生的,所以您是需要缴纳香港利得税的。
香港公司利得税的税率如下:
由 2003/04 课税年度开始,公司业务利得税税率由 16%调高至 17.5%,(包括2004、2005、2006、2007、2008财年)
自 2008/09 课税年度起则降低至16.5%。
至于个人业务所得,
2003/04 课税年度利得税税率由15%调高至 15.5%(仅2003财年);
2004/05 课税年度起再调高至16%(包括2005、2006、2007、2008财年);
2008/09课税年度起则降回至15%;
缴交利得税的个人或有限公司可获减免 2011/12 至 2016/17 课税年度最后计税25%的税款;
2011/12 课税年度每宗个案的减免上限为$12,000;
2012/13 及 2013/14 课税年度每宗个案的减免上限均为$10,000;
2014/15 至 2016/17 课税年度每宗个案的上限放宽为$20,000。
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是企业的计税年度,企业每年报税时间前,香港税务局均为统一发放报税表,要求申报上一年度(财年)的收入情况,以便核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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