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长春市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面积变更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2.一般情况需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3.一般情况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4.一般情况需提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5.一般情况需提供: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6.一般情况需提供: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批准文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7.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2 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8.一般情况需提供:完税凭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9.一般情况需提供:询问笔录(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10.一般情况需提供: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11.一般情况需提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合同(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12.一般情况需提供: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