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情况要求补发的,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单位予以补发。
申请补发者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填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表);
(三)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
(四)上交在当地报社刊登《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的报纸。
备注: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