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关系终止。但承租人如果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之间成立不定期的租赁合同。不定期的租赁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因此,不存在自动续租一年的说法。
法律分析
根据现有民事法律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租赁关系原则上便归于消灭,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当然,租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还可以约定续签租赁合同,并重新确定租赁合同的期限。除上述情形之外,还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租赁期限已经届满,当事人之间并未续签租赁合同,但承租人依然占有、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也并未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此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依然存在着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只是该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的租赁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租赁合同关系。因此,房租到期后房东没有提醒,没有续签合同的,并不存在自动续期一年的做法,而是成立不定期租赁关系,承租人或出租人均可以随时要求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如果你们原来的合同约定,到期了任何一方都没有提出终止合同,则自动续期一年,那就是合理的;如果没有约定,房主这样做是不合理的,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约定。
合理,原来合同中双方已经约定,自动顺延一年是双方的意思表示
看租房合同的约定,如果租房合同上有此条约定,那么租期到期后双方没有提出终止合同的,即视同为合同自动延期一年。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所以你只能遵照合同约定自动续租一年。只要你在合同上签字认可,即表明你已经承认合同对双方的约定,要求你支付违约金合理合法。只要合同上写清楚就行,房东没必要口头再提醒。
这个不合理,你如果要是 不续组或者是提前解除合同的话,你应该提前三个月给她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