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在这次人口普查中:“对其中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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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凭证明去申请办理的。
出生婴儿未落户的问题。
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因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一律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准生证、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申报人书面申请、生父母居民户口簿、接生人员证明,以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出生公证书等材料申报出生登记;同时,在2010年9月30日前的全省户口整顿期间,对所有无法正常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也可凭申报人书面申请、能够证明母亲生育事实和母子 (女)关系的《住院病历》办理户口登记。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限制政策外生育婴儿落户,不得将户口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二)人户分离的问题。对因就业、拆迁、住址变动等原因造成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人户一致和常住地登记户口的规定,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对确有原因暂不具备户口迁移条件的,居民应向派出所主动申报浮住户口或暂住人口登记。
(三)空挂户口的问题。对于空挂在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和人才交流市场的毕业生户口,以及近年来因户口政策在城镇落户的空挂人员,须动员居民将户口迁往符合落户条件的工作、生活所在地或入学前户口登记地。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居民应向派出所主动申报实际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重登户口、应销未销人员、漏登户口和各种登记项目差错的问题。对发现的重复户口,经查验比对人口信息和进行实际调查后,公安机关保留其实际居住地的户籍,依法注销重复户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对死亡、参军、出境定居等未注销户口,以及因出生、收养、迁入、复员转业、回国定居等未登记户口,在认真调查、核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该注销的注销,该登记的登记;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变更、更正,要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登记表、人口信息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五)流动人口管理的问题。对暂住人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公安机关要掌握暂住人口底数和现实情况。对流出人员,公安机关要采集外出时间、原因和去向。
(六)户口回迁农村实行准迁制度的问题。为维护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除正常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农村外,对其他申请往农村迁移户口的,需经村民自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核发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农村有女无儿户,可选择其中一个实行男到女方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