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业是委托档案管理机构托管的没有影响,如果是国企或事业单位,用人单位有权管理档案的,劳动者旷工离职,用人单位可能会记录在人事档案里。
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扩展资料:
关于员工旷工天数问题,除了被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过规定外,迄今为止,中国大陆地区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均未做具体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员工严重违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倒是台湾地区对此有明确规定。《台湾劳动基准法》第12条规定,劳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可不经预告终止契约……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3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6日者。
既然大陆地区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那就看企业规章制度了。劳动合同法授权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只要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即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依据。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基本上是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裁判。在实务中,通行的标准是以旷工3天作为可解雇的尺度。只要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可解雇,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员工,法院基本上会支持。
如上分析,裁判机关对于连续旷工天数问题一般尊重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如果企业再进一步,规章制度规定连续旷工2天即可解雇可行吗?
笔者认为,就算是企业做出这样的规定,也并不违法,因为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至于是否合理,就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了。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基本上还是会支持,因为,法官也不敢说连续旷工2天解雇就不合理。
如果企业规定旷工一天就解雇呢?这就有点得寸进尺了,挑战了普通人认识的极限,估计难以得到支持。
那么,如果公司无任何规定,但员工确实存在连续旷工行为,可以解雇吗?
关于这个问题,可能要看裁判者的自由裁量了。比如,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411号判决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作为劳动者,诚实信用原则表现在其应当忠实履行勤勉的义务,该义务无须用人单位专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被上诉人杨某无故缺勤四天,已严重违背了劳动者应尽的勤勉义务。所以,即使公司没有向其告知《员工守则》的内容,也不妨碍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正当合法性。”
当然,如果裁判者以企业无规章制度规定为由不支持企业,也不能说有问题。如果你企业遇到这种情况,自求多福吧。
事业单位解聘旷工人员的依据
如果是事业单位,要解聘工作人员就得小心了,千万别也来个连续旷工3天解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六百五十二号)第15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注意,这里的用词是“解聘”,这个词通常针对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里要区分一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我们常说的“劳动者”之间的区别。通俗地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指有编制的工作人员,并非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属国务院的“另有规定”,故事业单位解除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进行操作。
如果是针对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事业单位同样可以制定规章制度规定连续旷工3天即可解雇,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旷工多少天能解雇,依单位性质而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一般企业是委托档案管理机构托管的没有影响,如果是国企或事业单位,用人单位有权管理档案的,劳动者旷工离职,用人单位可能会记录在人事档案里。
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扩展资料:
关于员工旷工天数问题,除了被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过规定外,迄今为止,中国大陆地区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均未做具体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员工严重违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倒是台湾地区对此有明确规定。《台湾劳动基准法》第12条规定,劳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可不经预告终止契约??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3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6日者。
既然大陆地区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那就看企业规章制度了。劳动合同法授权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只要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即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依据。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基本上是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裁判。在实务中,通行的标准是以旷工3天作为可解雇的尺度。只要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可解雇,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员工,法院基本上会支持。
如上分析,裁判机关对于连续旷工天数问题一般尊重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如果企业再进一步,规章制度规定连续旷工2天即可解雇可行吗?
笔者认为,就算是企业做出这样的规定,也并不违法,因为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至于是否合理,就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了。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基本上还是会支持,因为,法官也不敢说连续旷工2天解雇就不合理。
如果企业规定旷工一天就解雇呢?这就有点得寸进尺了,挑战了普通人认识的极限,估计难以得到支持。
那么,如果公司无任何规定,但员工确实存在连续旷工行为,可以解雇吗?
关于这个问题,可能要看裁判者的自由裁量了。比如,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411号判决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作为劳动者,诚实信用原则表现在其应当忠实履行勤勉的义务,该义务无须用人单位专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被上诉人杨某无故缺勤四天,已严重违背了劳动者应尽的勤勉义务。所以,即使公司没有向其告知《员工守则》的内容,也不妨碍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正当合法性。”
当然,如果裁判者以企业无规章制度规定为由不支持企业,也不能说有问题。如果你企业遇到这种情况,自求多福吧。
事业单位解聘旷工人员的依据
如果是事业单位,要解聘工作人员就得小心了,千万别也来个连续旷工3天解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六百五十二号)第15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注意,这里的用词是“解聘”,这个词通常针对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里要区分一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我们常说的“劳动者”之间的区别。通俗地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指有编制的工作人员,并非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属国务院的“另有规定”,故事业单位解除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进行操作。
如果是针对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事业单位同样可以制定规章制度规定连续旷工3天即可解雇,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旷工多少天能解雇,依单位性质而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一般企业是委托档案管理机构托管的没有影响,如果是国企或事业单位,用人单位有权管理档案的,劳动者旷工离职,用人单位可能会记录在人事档案里。
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者旷工离职,那么单位会在劳动者档案标注开除的,那么影响劳动者找工作。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