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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和税法的有关规定,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会计利润应当按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题中情形,虽然计入了当期损益,但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该收益无需纳税。因此,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只需根据该收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即可,无需额外进行账务调整。这就是所谓的“会计与税务的适当分离”。
关于补充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题中收到的“社保返还补贴”,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由于税法规定,该补贴无需纳税,因此,该补贴形成纳税调整事项。只需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以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为基础,减去该补贴,以该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的,也许调整)即可,将计算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税率相乘,即为应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