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开庭对方没来,都执行了,最后对方提供证据,不执行了,有没有办法让执行法官执行下来?

2025-04-04 15: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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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方申请了再审,但一般不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回答2:

如你所述,应属于执行异议,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才造成了不执行。去你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回答3:

被执行人不能够在执行程序当中推翻生效判决的效力。他提供证据最多是执行异议成立,但是与生效判决无关的,他还是需要通过申请再审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才能够达到他的目的。你作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你只需要督促法官继续执行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