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理解和执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2025-04-15 09: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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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与他人共同生产,按股分红。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目前约占各种流转方式的5%左右。辽宁省一些村,农民自愿以承包土地入股组成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公司,发展股份合作制。具体作法是:在重新丈量土地的基础上,确权量股,集体以5%的机动地作为股权,每亩地为一股,股权三十年不变。入股的土地实行公开竞价发包,承包期三至五年,收益公开,兑现红利。福建省某村从1994年起将全村4200多亩耕地,按人口折股量化到每个家庭,使人人成为股东,按一人一票的原则,选举产生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集体所有的耕地。通过竞标承包,将土地交由种植大户实行规模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为股份,进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以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分红依据。”审议过程中,有的提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兼顾了农户和集体的利益,推动了土地集中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有利于解决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有的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已成为事实,从实行情况看分两种形式:一是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给公司,由公司进行统一规划、利用,实现规模经营,调整农业产品结构。一是农民自发组织起经营实体,大家入股,共享收益,带有股份合作性质。法律应承认这两种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公司,公司破产后农民怎么办,可考虑先保证农民得到补偿。有的提出,有关中央文件指出,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应当主要从事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应当是公司带动农户,而不是公司代替农户。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的承包土地。为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问题要慎重,应区分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承包的入股问题。对于入股组成公司从事经营的,公司一旦破产,农户就会失去土地,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农村稳定。资本主义社会农民流入城市,变成无业游民,形成大片贫民窟,我们不能走这条路。但对于实践中农户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合作经营的,应当允许。

考虑上述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二条修改了草案的规定,该条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入股应在承包方间进行,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也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农户以入股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收益按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赚取经营回报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