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要求对象不同。
1.要式行为:对意思表示形式有特殊要求。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是书面。
2.实践行为:当事人完成某种行为合同才能成立。比如实际交付赠与物是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它的内容包括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和成立条件的必要性,根据对要式法律行为划分的标准不同,可分为以下不同的几种类型。
“诺成性法律行为”的对称,又称“要物民事法律行为”、“现实行为”,“要物行为”。简称“实践行为”。
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交付实物或实施劳务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小件物品保管,使用借贷等合同的成立,都要求一方当事人交付实物给对方。哪些行为为实践行为,决定于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
二者的要求对象不同。
1.要式行为:对意思表示形式有特殊要求。
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是书面。
2.实践行为:当事人完成某种行为合同才能成立。
比如实际交付赠与物是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
(慈善性的赠与是诺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