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伤害案件中,经鉴定为轻伤的,如果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可以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前提条件是,双方自愿,公安机关不会主持轻伤害案件的调解工作。受害人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双方自行签订的协议书及书面写出撤案申请。如果嫌疑人已经被上网追逃,那么撤销的时间需要一定过程。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殴打他人等案情,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以下的,【伤害共分为:不构成伤、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可以主持调解工作。轻伤的案件,公安机关不主持调解,但如果双方可以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不追究嫌疑人的法律责任。轻伤以上的案件,不论双方是否达成协议,一律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之后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这一环节可以将案件分流过滤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及时地摆脱讼累进而保障其基本人权。不管在实践中抑或是理论上,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都有着重要的探讨和研究价值。然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上,有关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程序的规定简单粗略,缺乏可操作性,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运行体系,在学术理论研究领域有关此项程序的深入探讨也很少。没有较为系统化的理论作为指导,也没有完善细化的法律进行规制,在公安机关撤案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实践中该权力被滥用和权力寻租的现象凸显。因此,本文从法律规定、理论和实践三个层面对公安机关撤案程序进行分析,以期构建一套完善的公安机关撤案机制。
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你是不能要求撤案的,但轻伤可以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后行为人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有可以撤销案件的事实与理由出现。
1、原来所立案件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
2、原来所立案件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无证据证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4、已过追诉时效的。
5、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