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基本上没有用,与原车主没有关系,见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使用人没有能力赔偿的要追究车辆登记人的连带赔偿
有
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