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享受。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2、前款所称收入,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扩展资料: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参考资料来源:休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是可以享受的。低保政策的施行是以户为单位,以家庭总收入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就可以全家享受低保待遇,包括在校学生。
一、申请最低保障的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持有非农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二、申请、审核和审批低保的程序
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审查。乡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授权,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家庭经济状况核定。乡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乡民政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听证。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为单位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听证。听证遵循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程序。
审核。乡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民委员会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对拟予批准的,通知乡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自然村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人民政府作进一步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三、申办低保需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相关人员的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疾病证明;
3、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4、养老金领取凭证;
5、职工收入情况证明;
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
7、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
8、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
9、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扶、抚)养费证明;
10、失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11、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可以的。
低保户是应整户享受的
可以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中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
2、兰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1)城市低保标准:五区(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红古)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不低于468元,三县(榆中、皋兰、永登)
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不低于352元。
(2)农村低保标准: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2210元。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1)城市:持有本市居民户口并在本市辖区居住的户籍登记为非从事农业生产居民和持有当地常住人口证明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户籍登记为非从事农业生产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货币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农村:属于本市农村人口且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在户籍地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人?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5、家庭收入主要指哪些收入?
﹡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
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纯(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国家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办法核定的上年度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下列项目应计入家庭收入:
(1)从事农(林、养殖)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及经营性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抚、扶)养人所付的赡(抚、扶)养费;(5)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入;
(6)依法继承的财产或接受的馈赠;
(7)村(组)集体经济分配的收入;
(8)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粮食直补、农资补贴;
(9)按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6、哪些项目不计入城市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2)在校学生各种助学金、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3)丧葬费、一次性死亡抚恤金;
(4)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5)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奖励金、补助金和荣誉津贴;
(6)因工(公)负伤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护理费;
(7)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慰问金、救济金;
(8)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9)经当地政府确认的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7、哪些项目不计入农村家庭收入?
下列项目不计入农村家庭收入:
(1)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和荣誉津贴;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和困难学生救助金及义务教育阶段各类补贴;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救助金;
(9)按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8、长期共同居住在本市的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含外地户口)组成的家庭,如何申请低保?
长期居住在本市的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含外地户口)组成的家庭应根据非农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全部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只对非农业户口人员按差额补助。
9、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补偿性收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如何处理?
应扣除职工本人,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将结余部分,按家庭人口和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如果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10、家中有大中专在校学生,且户口已经迁出,是否计算为家庭人口?
户口迁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11、哪些城市居民家庭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或暂缓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申请人家庭拥有银行存款、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规定条件的;
(2)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所介绍就业的;
(3)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进行入户调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有劳动能力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保障对象,拒不参加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的;
(5)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就学等情况的;
(6)自费送义务教育期间子女入收费学校或高价学校择校就读的(残障特殊教育学校除外);
(7)放弃法定赡(抚、扶)养费的被赡(抚、扶)养人家庭;
(8)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以上不在当地居住的家庭及家庭成员;
(9)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和情形。
12、哪些农村居民家庭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或暂缓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规定条件的;
(2)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劳动和就业的;
(3)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进行入户调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
(4)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就学等情况的;
(5)自费送义务教育期间子女入收费学校或高价择校就读的(残障特殊教育学校除外);
(6)放弃法定赡(抚、扶)养费的被赡(抚、扶)养人家庭;
(7)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在当地居住或不从事农、牧、渔、林业生产的家庭;
(8)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采取违法收养、故意分户或变相分户等行为造成生活贫困的家庭;
(9)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
13、低保待遇如何申请?
(1)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或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社区居委会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14、几种特殊情况如何申请城市低保?
(1)户籍登记类别相同,共同生活,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以下办法确定:
a.同一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计算;
b.户籍不在一起,但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按同一家庭计算;
c.户口迁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d.同一户口,但不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视为家庭人口。
(3)在现居住地居住不足一年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由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取证,并将有关详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现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保障对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应当持原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办理接转手续。
15、几种特殊情况如何申请农村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只能由户主本人提出申请,其他不在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应计入家庭人口,并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和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持有本市居民户口,按其所登记的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分别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以下办法确定:
a.同一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计算;
b.虽然另立户口,但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按同一家庭计算;
c.户口迁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d.同一户口,但不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能视为家庭人口。
(4)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应当持原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办理接转手续。
16、未成年人如何申请低保?
未成年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必须由父母(监护人)提出申请,随父母(监护人)家庭收入计算。
17、申请低保待遇,应出具哪些证明材料?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由申请对象签署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
(3)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a.有年满十八岁以上学生的,应提供在校证明;
b.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
c.有登记为从事农业生产户口的,除提供收入证明外,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承包情况证明;
d.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e.患重大疾病的人员,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f.有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g.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不在同一地点的,应提供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局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入户调查表以及实际居住地的房产证明(或租住合同);
h.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由申请对象签署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
(3)户口簿和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
(4)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5)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6)用工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7)学生入学通知及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8)成员有外地户口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
(9)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调解)书、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10)计生“两户”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或两女结扎证明;
(11)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8、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是指哪些证明?
(1)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有离、 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3)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4)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5)有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人员,应提供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
(6)有年满十八岁以上学生的,应提供在校证明;
(7)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
(8)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收入证明;
(9)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10)有患重大背疾病的人员,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11)有从事劳务活动的(含外地打工人员),应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12)有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13)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19、低保待遇由哪里审批?
低保待遇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20、村、居民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张榜公布的低保对象有异议,该向哪里反映?
对评议争议较大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部门联合认定,纳入保障范围。
21、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算有异议,该向哪里反映?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22、居民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或收入发生变化,怎么办?
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23、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有哪些义务?
﹡城市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4)积极主动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入户调查、评议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家庭人员及收入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管理审批机关如实申报,并接受其审核;
(5)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者,应当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6)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在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先到人社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和登记,并积极参加人社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就业培训;
﹡农村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4)积极主动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入户调查、评议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家庭人员及收入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管理审批机关如实申报,并接受其审核。
24、对居民违犯低保政策的行为的处罚有哪些规定?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居民哪些行为属于违犯低保政策的行为?
(1)采取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为;
(2)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增加或家庭成员发生变化,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附: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