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
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扩展资料
侮辱他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对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扩展资料:
案例:
广西南丹县一女子遭到同村三名女子殴打谩骂,最终不堪凌辱,服毒自杀身亡。其家属认为三名女子的行为是致使该女子服毒自杀的主要原因,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法判决三名女子互负连带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8万元。
2014年7月25日,被告韦某、兰某、蒙某三人因蓝某无故谩骂而结伴前往蓝某家中进行理论。理论过程中双方互相对骂并发生肢体冲突。
三被告离开蓝某家30分钟后,蓝某因想不通,拿着家中备用的杀虫剂服毒自杀,被家人发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三被告进行了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在处理蓝某的后事上,三被告支付了火化费等费用共计12186元。死者家属认为三被告对蓝某的辱骂和殴打是导致蓝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蓝某死亡给死者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死者蓝某生前无端谩骂三被告是导致2014年7月25日三被告与蓝某对骂、互殴的起因,蓝某有错在先,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死者蓝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明知服毒会有死亡的后果发生而实施服毒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三被告被蓝某无端谩骂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是三被告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而是私自结伴找蓝某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是造成蓝某服毒自杀的导火线,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承担40%的责任,蓝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女子不堪辱骂服毒自杀 家属起诉获赔40%
被人辱骂后自杀,辱骂的人负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应对行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际数罪并罚。但如果是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将第三人伤害或杀害的,则应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侮辱罪
轻微的: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严重的: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要看实际情况。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看下你说的情况符不符合)
责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