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按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从以上法条可知,赡养义务由子女承担,因婚姻组成家庭后,这样的关系并未改变,子女只对子女的父母有赡养义务,儿媳对于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赡养义务,但是由于双方已经结婚,对于赡养自己的父母支出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因赡养父母合理支出,另一方无权干涉。
扩展资料:
《民法总则》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女婿和儿媳都没有法定的义务赡养岳父母和公婆,但是应当协助配偶赡养父母,是法律也是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