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行为不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法律事实会引起变化。另为客体行为有人的意识,法律事实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承载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的载体,也称作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客体范围有:物、给付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人身权利(人身自由、平等、独立、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知识产权。
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或者行为,它是将权利与义务联系起来的关键之所在,而非客体。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两大类。
联系与区别:二者都是由法律来规定的,且都是客观存在的。但客体的作用为承载(民法)工具,而法律事实行为的作用为“媒介”工具。前者不关注是否引起权利义务的变化,只关注是何种法律关系;后者直接引起法律权利义务的变化,关注的是变化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