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首先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法益都不一样,前者是属于财产性犯罪,而后者则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犯罪。
刑法第275条是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具体规定,故意毁坏包括 1.实际知毁滑用途的毁坏,如:甲把已的车子砸坏了。2.所有权人丧失占有,如:把鸟笼子打开,放走了别人的鸟。3.财物效用的丧失:向别人吃的东西里面加泥土。
刑法第293条则是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规定,主要余州有四个情节: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这里主要是第三个的情况让人分不清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可以与抢夺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想象竞合(想象竞合往往就是择一重罪处之搭腊)。
前者是将受害人财物使其失去效用,例如把其手机抛入大海,后者是对对方的生活构成袭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