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已经移送检察院说明就进入公诉阶段了,此时跟公安机关就没关系了。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最多就是出庭做做证人罢了。移送检察院后,他们的工作到此结束。
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审查起诉,证据不足的可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最多只有2次。超过后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应当释放、取消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将案卷移交检察院,只说明公安机关已经侦查完毕,是否起诉,还应该由检察院审核之后再做决定。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对犯罪嫌疑人罪行的认定和量刑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3、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如果已经移送检察院说明就进入公诉阶段了,此时跟公安机关就没关系了。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最多就是出庭做做证人罢了。移送检察院后,他们的工作到此结束。
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审查起诉,证据不足的可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最多只有2次。超过后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应当释放、取消强制措施。
你朋友的朋友撤诉和检察院没有关系,既然经过检察院就是公诉案件,不受当事人的左右了。当然了,当受害人可以放弃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最长在一个半月内审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