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 欺诈是销售者单方行为,知假买假并不影响定性。欺诈行为并不因为购买人知情而改变其性质。
一、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深圳中院《关于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打假”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者”。
广东高院认为: 销售者欺诈购买者是销售者的单方行为,购买者是否知悉该欺诈并不影响销售者欺诈行为的构成。无论销售者销售的是食品药品还是其它商品,均不影响欺诈行为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