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县教育局申请新建县幼儿园项目。县规划局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认为幼儿园用地属于居住用地类的小项,故出具规划许可证明确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而县国土资源部门认为依据土地分类标准,幼儿园项目用地应该为科研教育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该按照什么用途批准这宗地?
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幼儿园属于第八类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科教用地(083)。而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幼儿园属于第一类“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R12)。显然两个国家标准是不一致的。实际操作中,因为规划部门有一套标准体系,在出具的法律文书中也只按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因此,为了避免造成困惑和法律文书的不一致,建议在确定划拨或出让土地的方案中,在地类性质“科教用地”后用括号注上“按照GB 50137—2011,属于居住用地的‘服务设施用地’(R12)”。
其实,属于何种地类及分类标准是否统一并不是关键。幼儿园用地有经营性和非经营利性两类,性质不同,供地方式不同,只要我们把握好供地方式,就不会给工作造成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