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的区别因该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了。我国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时代则不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叫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我个人感觉就是大陆法系)最简单的区别就是:大陆法系注重法典的编纂,典型的有法国,德国等。英美法系注重判例。英美法系有法官造法,大陆法系不允许,最多时重名学者影响作用,但不能造法。
具体来说 区别为:
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
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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