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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填表说明来解释:
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2、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
3、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
举例:
辅导期纳税人必须比对相符才能抵扣。某辅导期纳税人2009年4月份取得专用发票1张,已认证相符,但未取得税务机关稽核结果通知不得抵扣,5月份取得专用发票1张,已认证相符。
6月份申报时,4月份发票填入23栏,5月份发票填入24栏,4、5月份合计填入25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