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无拮据无借条无证明的欠款,法律上是不予保护的,所以如果抢回“欠款”,以抢劫罪论处。
第二,如果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的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但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在伤人的情况下)。
第三,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亲人报案的情况下,也一般不定抢劫罪。
第四个问题我不太明白,希望提问者加以补充,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应该也不成立抢劫罪。
第五,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定义。提问者所说的“威胁并未直接抢劫”,应该是说的以暴力相威胁,这属于胁迫的范畴。抢劫罪中的胁迫有两个特征:1,胁迫方法的暴力性,即必须以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恐吓、以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为基本内容;2,胁迫方法的当场性,即胁迫的目的是为了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述两个特征,其语言威胁只要是当场的,并且使被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这3个“不”很重要,成其一则成抢劫),就依然构成抢劫罪。
1不成立,因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不成立,因为赌资本身就不属于“他人”。赌资的流转不受我国法律保护。3如果亲人报案,当然成立。原则上,即使亲人没有报案,也是成立的。因为抢劫并不在自诉的4种 罪里。
1 成立
2 3 一般不认为是
4 要看具体情况
5 不成立
其实只要说明抢劫罪的行为结构,就能解决你的所有问题,抢劫罪的行为结构为:
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与被抢人的身份无关,抢劫的暴力要求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放弃财物要与暴力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对人实施暴力,如只是对物暴力,可能构成抢夺罪。熟悉抢劫罪的行为结构,除特殊法律拟制外,基本可以解决所有的抢劫罪相关的问题。
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