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纠纷,以及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的民事案件,可以约定管辖。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