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你的驾驶证初领日期为2009年2月1日,那么你的第一个计分周期就是2009年2月1日岛2010年2月1日,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