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涉及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2024-11-23 09: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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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非同一控制下应税合并:
商誉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后续减值影响:应当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参考准则讲解2010】应予说明的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了商誉,并且按照所得税法规的规定该商誉在初始确认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的,该商誉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产生税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
商誉计税基础=0。
在初始确认时同样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原因:
一是确认该部分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意味着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可辨认净资产的价值量下降,企业应增加商誉的价值,商誉的账面价值增加以后,可能很快就要计提减值准备,同时其账面价值的增加还会进一步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
二是商誉本身即是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之间进行分配后的剩余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进一步增加其账面价值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后续减值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理由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