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使用非食品级包装材料如何处罚

食品企业使用非食品级包装材料如何处罚
2025-03-23 0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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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家安全食品标准GB7718明确规定,食品标签必须符合此标准;2015年10.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中也规定,仅仅是食品标签不合格的话,食品工厂可以召回,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对标签进行改正,可以继续再销售!这样,消费者没必要进行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此法是我国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基本法规依据。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也在《食品安全法》的管理范围。
《食品安全法》的第36条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同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额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两。
《食品安全法》的第38条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安全法》的第44条规定,从事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安全法》第62、63条规定,进口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进口商,应当向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在我国禁止进口、生产、使用或采购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依据第85、89条规定,对未经过安全性评估,从事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或者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应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