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营改增”后不变的是对旅游收入者继续执行差额征税的政策。变化的主要有两点:
一是纳税人身份的变化,由营业税纳税人改为增值税纳税人,而增值税纳税人又区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分别为3%、6%;
二是扣除项目的变化,原来营业税可从销售额中扣除的项目有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而增值税可扣除的项目比原政策新增一项“签证费”,令进项税基数降低,税赋下调,从理论上来说,对于以出境游为主的旅行社而言是利好。
举例而言,一家年营业额为100万元的企业,其需要缴纳的税额为100万×3%即3万。税收负担与原本需缴纳的5万相比降低40%。如果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则归为一般纳税人,用以往5%的营业税来计算。营业税的一个弊端在于产品流通过程中要重复征税,因为营业税只看营业全额不看增值。
所谓的增值税即按“增值部分交税”。如果企业以100万元从供应商处采购产品,120万元销售出去,其中多出的20万即增值部分。营改增之后,按照6%的税率计征增值税。企业只需交1.2万元的税金(120万×6%-100万×6%=1.2万),少于营业税。
3、“营改增”实施后,旅行社如何从供应商处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进项税抵扣并降低税赋是关键。
“景区门票、火车票和机票等都不是增值税发票,目前只有汽车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有一些私人承包的景区根本无法给出规范的发票,至于住宿业则要看其具体的业态,如果是正常的酒店则还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是农家乐等项目则最多只能给出普通发票,甚至有时候连发票都没有。”北华旅行社李经理无奈地说。
多位业内人士也表示,不少旅行社业者都面临同样的问题,在旅游的“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环节中,时常出现开具不了增值税发票的上游业者。
“增值税发票还要看具体的性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用于抵扣,因此旅行社业者必须要获得景区、酒店、交通等方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旅行社才可以在自己交税时抵扣。但是根据目前不少业内人士反映的状况,旅行社要全面获得可抵扣的上游商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些困难。”蓝鲸控股集团财务部李总监表示。
既然难以抵扣,则旅行社业者预估在“营改增”实行后,不排除其理论上交税减少但实际上税负增加的尴尬。部分业者透露,如果增加的成本过多,则不排除未来会在一些相关旅游产品上进行涨价来保证自身利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旅行社负责人表示,如果具有经济实力的话,则业者可以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来增加抵扣税款,比如用车、固定资产等。但长远而言,旅游业者不可能每年都大量采购电脑、交通大巴等,故而此策略不可长久。有些旅行社则在谋划注册新的旅行社相关公司或者会展服务公司,希望通过新公司的一些业务可以获得比较规范的增值税进项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