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底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掌握与运用犯罪人员信息,适时制定和调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防控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助于保障有犯罪记录的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近年来,我国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有关部门为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认真总结并推广其中的有益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犯罪人员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犯罪记录制度,对司法工作服务大局,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开展有关犯罪记录的工作,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要立足国情,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注意与现有法律法规和其他制度的衔接。要充分认识我国的犯罪记录制度以及有关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一现状,抓住重点,逐步推进,确保此项工作能够稳妥、有序开展,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健全犯罪记录工作机制创造条件。
扩展资料
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分解,督促检查,认真落实。
各级司法行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和指导,做好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百度百科
一、我国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不同的安置政策
建国初期,社会经济不发达,各项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当时政治犯、流氓犯多,为了确保年轻的共和国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同时,颁布了《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对刑满释放人员采取"多留少放"的政策,即刑满释放后,基本上留在劳改农场就地安置就业,不返回原籍或者流入社会安置就业。
六十年代初期,我国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稳定,社会安置就业能力提高,同时罪犯成份发生变化,劳动人民出身的普通刑事犯占绝大多数,家居农村的占绝大多数。因此,国家调整了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留放政策,把"多留少放"改为"四留四不留"既:改造不好的留,无家无业的留,家在边境、口岸、沿海线上的留,放出后有危险本人不想回的留。改造好的不留,家在农村、大中城市、郊区不留,家中需要本人的或本人要求坚决的不留,老弱病残的不留。
1979年以后,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罪错性质及犯人构成再次发生变化,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我国对刑后安置政策再次进行了调整:除强制留场就业外,均放回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给予落户,由原工作单位、当地劳动部门、街道或社、队负责安置就业。具体是:改造表现好,又有一定专业知识或生产技能的,经考核合格可以录用;服刑其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后由原单位予以安置;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现好的,监狱在其刑满释放前,向原单位提出重新安排工作的建议;捕前无职业或者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由当地劳动部门或者街道予以安置;农村由所在乡镇政府或社队安置;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友赡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符合学龄规定、现实表现好并经考试合格的,允许复学,并可按规定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或业余学校。
1992年,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时期,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统一分配安置人员就业的办法,长期以来实行的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的指令性安置办法由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刑释解教人员自某职业、自主择业取代,建立安置市场化、帮教社会化、管理信息化、职责规范化的工作方针。为了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某职业,社会企业接受、吸纳刑释解教人员,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并减免培训费。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城市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当地政府低保范围;符合条件的,享受、恢复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落实责任田,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上述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一惯倡导的对犯有过错的人不歧视、给出路政策的具体体现,是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的体现,这些政策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服刑在教人员的改造,使我国的重新违法犯罪率始终在世界各国中保持着低水平。
二、当前我国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对象、任务及目标
我国现行的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持、教育、管理活动。
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五年内、解除劳动教养三年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即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处可去的三无人员和没有改造好、暴力犯罪、恶习较深、屡教不改人员等。
安置帮教工作的任务是:对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给予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实现就业,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创办经济实体和基地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对恶习较深、有重新违法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加强教育管理;重新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惩处。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具体任务是:
中央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司法部代表国家组织、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对服刑在教人员、尚未就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对合格者发放技术等级证书;对参加待业保险的核发失业救济金。
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部门共同开办以第三产业为主的经济实体,予以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刑释解教人员,免登记、证照和管理等各项行政性收费。
税务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减免所得税。
银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给予小额贷款扶持。
民政部门鼓励、扶持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公安机关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帮助教育工作,特别是那些恶习较深、改造效果较差而具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加强管理。
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各种社会群团组织要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力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每个月都有钱领
去民政局问,
我今年退休刑满后,以前工临算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