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作为要式有价证券,票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方式制成。票据上所载事项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欠缺某法定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该票据则无效的票据记载事项,按记载后的效力,可分以下几类:应记载事项。法有明文规定绝对应记载的,如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一定的支付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发票日等。相对应记载的,如付款人姓名或商号,受款人姓名或商号,发票地,付款地,到期日等。任意记载事项。这些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如指定预备付款人,利息及利率,免除担保承兑责任等等。现实中所用票据实际上都由一定机关规定格式并印刷妥当,签发票据只须将空白事项填写,再签名盖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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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概念:(Bills)
广义:指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车船票、发票、提单、汇票等。
狭义:指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自己承诺在特定时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
票据已成为一个专用名词,专指票据法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的定义
定义: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①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书面命令。
②汇票的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应无条件付款。
常用于国际贸易.
本票定义(Promissory Note),
我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性质:无条件支付承诺
不必办理承兑;基本当事人仅两个。出票人=付款人;只有一张
第七十五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⑴“本票”字样;⑵无条件支付承诺;⑶确定的金额
⑷收款人的名称;⑸出票日期;⑹出票人签名。
本票未记载前款事项之一者,本票无效。
二、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一)汇票—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本票—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汇票: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本票:出票人=付款人
(二)本票:出票人是绝对的主债务人
汇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出票人变为从债务人
(三)名称与性质不同:本票(note)
(四)本票不必办理承兑。
使用范围上的区别:汇票广泛使用;支票国内使用多;本票使用少,多为融资工具。
本票的出票、背书、保证、付款、追索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支票的定义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
二、支票的必要的记载项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