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划分责任后,在赔偿这个问题上,很多人采用协商解决的方式去处理,疑问也随之而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署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把所谓的“私了协议”看作是一个“合同”,所以,在签订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这份协议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即签订这份协议的双方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趁人之危的情形,且内容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果出现以上情形,那这份协议就是无效的了。另外,如果在签署协议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协议内容显示公平,当事人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交通事故中所谓“私了”,就是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它本身就是一个合同,比如说:两人私了,你撞了我,追尾了,那么你赔我两百块钱,你把两百块钱给我,我接受了,那么这合同就履行了,已经生效了,双方不能随意反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那么是否所有“私了”的交通事故再起诉,法院都不再支持?一般情况下除非双方当时签订的“私了协议”有乘人之危、当事人受到威胁或协议本身显失公平,这几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在一年之内向法院起诉。而本案中“私了协议”反应了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愿,应该说就具有关法律效力,不能说翻就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