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与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区别:
一、在民法的地位不同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尤其是通过双方法律行为(合同)而引发的物权变动,在社会生活中最为普遍也最富争议,民法将其作为重点规范对象。
2、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相对较少发生纠纷,在民法中的地位相对而言不太重要,民法没有将其作为重点规范对象
二、是否公示要求不同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
2、对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
扩展资料: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注意事项:
1、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并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原因。
2、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者事实行为发生。
3、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4、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物权变动的主要类型,是商品流通最重要、最常见的表现形式,而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只是物权变动的例外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比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如房屋买卖。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下面情况: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即拿着法院判决等,不办理过户登记,也承认判决书上写的权利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即父亲死亡,儿子继承,儿子不去办理变更登记,也承认儿子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该房子不登记,也承认他的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