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年限是三十年。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
相关规定如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文件:“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一轮土地承包基础上进行的,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年限是三十年。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
相关规定如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文件:“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一轮土地承包基础上进行的,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1993年,针对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除少数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我国大部分地方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8年前后开始到2027年前后止,土地承包期为30年。
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年限是30年。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30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