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属于什么性质

2025-04-05 00:12:27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属于从业人员资质证书,就像司机得有驾照一样,医生得有行医资格证一样,分机电ME/电子AV/附件维修等等专业,其中发动机种类也有区分,有活塞和喷气之分。相应管理规定查一下CCAR-66条款即可

回答2:

属于什么性质?你意思是应用范围吗?如果是应用范围的话就是国内航空公司通用的,如果从事国外或地区的航空器维修工作,就必须获取当地航空局批准的维修执照

回答3:

民用航空器维修从业资格证,以后还需要机型执照

回答4: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专业和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经考试合格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两个专业。
航空机械专业,其英文代码为 ME;
航空电子专业,其英文代码为 AV。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
(a)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 TA;
(b)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 PA;
(c)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TH;
(d)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PH。
基础部分申请条件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
(b)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 2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2)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 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3)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c)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基础部分的申请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
基础部分的考试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应当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考试大纲进行。
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绩 70 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科目按照考试大纲划分,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考试成绩有效期为 2 年。
考试期间有任何作弊或者其它未经许可行为者,取消该次考试资格,自取消之日起 2 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基础部分的颁发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照下列程序颁发:
(a) 具备本规则第 66.8 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本规则第66.10条规定的考试后,可以向民航总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b) 民航总局根据本规则第 66.8 条、第 66.10 条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颁发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F66-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颁发执照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c)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基础部分的签署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由民航总局授权人员签署。
机型部分的申请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机型部分申请条件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签署划分为Ⅰ类和Ⅱ类,申请人应当分
别满足下列要求:
(a)申请机型 I 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Ⅰ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66.15 条的相应要求。
(b)申请机型Ⅱ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获得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66.15 条的相应要求。
(c)已向所申请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填写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申请书》(F66-3);
(2)机型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3)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机型部分申请人的经历要求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维修经历:
(a) 机型I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3年的维修经历;
(b) 机型Ⅱ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 5 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Ⅱ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 2 年;
(c) I 类和Ⅱ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 2 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 1 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 1 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 6 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 1 年内获得的。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
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
(d) 申请人在最近 2 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申请人在非民用航空器上的维修经历等效于本条前款要求的,视为有效维修经历。
机型部分的签署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及相应的机型签署的人员具有下列权利:
(a) 具有机型Ⅰ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
(1)按照 CCAR-145 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A 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以及结合检修进行的改装工作航空器;
(2)按照 CCAR-43 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准其恢复使用;
(b) 具有机型Ⅱ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除具有机型Ⅰ类签署的权利外还可以按照 CCAR-145 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 A 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和其它改装工作的航空器。
执照的有效期及续签
维修人员执照有效期为自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起五年,保证维修人员执照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民航总局授权人员对执照有效性的续签。
执照续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持照人每 2 年内有累计至少 6 个月的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承担累计至少 6 个月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
(b) 持照人每 2 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
(c)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在执照失效前60 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
执照的注销
被放弃、吊扣、吊销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交还民航总局。逾期不交还的,民航总局予以公告注销。
执照持有人的义务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按照维修人员执照签署并在授权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工作;
(b) 保证维修人员执照的完整和有效性;
(c) 在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不得行使放行权。
等效安全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或者申请人不能达到本章规定的条件,但能够满足民航总局确定的达到等效安全所必需的其他补充条件的,民航总局可以对其豁免本章中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