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借款,经过领导批准就不构成贪污或者挪用公款。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有借条能证明借贷关系,如能积极偿还不认为是贪污或挪用公款。
不算的吧。他那是借的,顶多只构成民事案件,而贪污,挪用就不是,再说还有承诺的奖励。不一定会怎么样。有借条的话,就更没问题了,离那两样就更远了。应该是这样。
你朋友属于职务侵占 如公司起诉 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