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纪念品在学术界暂无明确定义。但是从归属上来说,旅游纪念品属于旅游商品,而旅游商品有着较为明确的定义。即供给者为满足旅游者需求以出卖交换为目的而提供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有形和无形服务(无形商品)的总和。如旅游景观,旅游服务,旅游线路,旅游故居,旅游设施,旅游交通等都称作旅游产品是不对的,不科学的。应称其为旅游商品。
但学者张凌云(1990)认为“旅游商品是一个模糊的,边界不确定的和动态的集合,其概念也只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 所以编辑者认为可以从结果上来定义旅游纪念品的概念,即在旅游地区中能吸引旅游者进行购买的,且可以通过购买的商品回忆起该旅游地区的商品。
游产品,亦称旅游服务产品。是指由实物和服务构成。包括旅行商集合景点、交通、食宿、娱乐等设施设备、项目及相应服务出售给旅游者的旅游线路类产品,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单个企业提供给旅游者的活动项目类产品。具有综合性、无形性、生产与消费同时性、不可贮存性、所有权不可转移性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