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付定金,卖方违约不予双倍返还。《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合同条款存在“霸王条款”,如,对违约责任的规定上,在条款上免除经营者(卖方)的违约责任,或者通过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负担。详见,《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