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该条所指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未成年学生"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因为有根据怀疑其涉嫌犯罪,但不一定就是构成了犯罪。只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才能做出是否有罪的结论。事实上,在人民法院审理后,也可能依法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管制、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这些都不需要收监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因此,学校在人民法院未做出有效判决以前就取消其学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恢复其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