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房产已经过户一方债务法院还可以执行吗

协议离婚后房产已经过户一方债务法院还可以执行吗
2024-11-27 15:45:20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当然是可以执行的。毕竟这是属于双方所有的共同财产,如果这一个欠款是属于双方共同债务的话,是完全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但是如果是离婚之后才有的欠款,那就是个人欠款,这个房产的话是属于另一个人的就没有权利了。
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离婚后能否因另一方的债务而被强制执行,不宜单纯依据涉案房产的权利外观判断,而应考虑债权的性质、案外人过错判定、申请执行人利益、当事人有无逃避执行的主观故意,价值的冲突与权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从财产处分上看,离婚协议将双方共有的公司股权、房产、股票等所有财产全部归案外人所有,财产分割极不均衡,对被执行人明显不利,减少了其责任财产。权利的性质上看,案外人在涉案房产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前,享有的是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本案执行依据,系对被执行人犯罪后违法所得的追缴及对被执行人犯罪行为的罚金。案外人的请求权不应优于对被执行人的追缴违法所得。案涉房屋未能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因来看,因案外人未足额清缴贷款,导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回答2:

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这一点不会因为双方离婚而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

回答3:

你好:既然在离婚时对房产的权属已经有了明确约定归女方所有,且男方是在离婚后产生的债务,法院不能对该处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如果男方是在离婚前产生的债务,女方可以先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如查明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属男方个人债务的情形,则法院可以裁定追加女方为被执行人,执行该套房产。对裁定不服的可依法起诉,诉讼期间如提供担保,可以暂停执行该套房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