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写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应该在还款期限到期后,找借款人催要,如借款人还不出钱,就需要叫借款人重写借条;没有写还款期限的借条,有二十年有效期。
这主要关系到《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欠条确定了还款的期限,则从该期限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如果债权人未主张权利,那么债权人将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在本案中,具体的算法是:从欠条上写明的还款日期,假如是2004年12月12日起,推算到两年后的同一天止,也就是2006年12月12日。如果在2006年12月12日你仍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则自2006年12月13日起你将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欠条自此时开始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楼上说的没错,根据你的具体问题,则从2005年1月1日起计算2年诉讼时效,到2006年1月1日为止,这期间只要你继续问他要钱并留下相关要钱的证据,则每去要一次,2年的期限就中断一次。
另外像你这种欠条因为没有经过公证所以不可以用强制支付令的手段直接要求法院为你执行。
如果要法院执行,只能先起诉打赢官司后再要求支付。
金额不限,但要注意诉讼费是按照金额来算的,如果数目比较大,又没有必胜把握,可能要慎重些。
具体的要看你的实际情况了。
这里面还是有不少因素的
包括你打赢后怎么申请执行都有些问题。呵呵。不过如果你的借条真实有效,那打官司本身不需要找律师了,自己去就行。现在律师费一般在实务中都不予支持的。
利息也是,讨回本金可能是比较好的结果了。
欠条注明了还款日期的从约定还款之日起有二年的诉讼时效,未注明还款日期的从你索要欠款而对方有偿还能力却不偿还之日起有二年的诉讼时效。不需要提起诉讼,可以申请强制令,具体可咨询当地法院。
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一般来说货款欠条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约定还款最后一日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