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征,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依嘉嘉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19号东乐大厦1207室。
法定代表人邝爱晖,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忠,该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征,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志忠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