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前往往购房者会被要求先交付定金,对方也会跟自己签订定金合同。很多购房者认为,无论什么原因房子最终没有买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还了,有些人甚至自动放弃了取回定金,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其实定金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退的。符合以下的情形定金就可以退:(1) 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不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出卖人违约,不卖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3) 如果买卖双方对房屋买卖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所以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退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退,但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签合同。另外,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无需做大量的取证工作,直接起诉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定金及其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和订金两者中,定金不能退。依据《担保法》担保法第六章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以在商品房交易中为例,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购买者如果违约是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但如果卖方不履行约定,需要双倍返还定金。所以说企业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在没有十足把握的时候,就不要以定金的形式进行交易。通常情况下,订金是可以退的。但有时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订金也有可能作为违约金。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1、手段不同
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交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交订金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
2、退还情形不同
如果交付定金有一方违约,另一方一般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使定金起着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作用。也可以这样理解,定金相当于预先交付的违约金;但是订金不能用于违约时的则罚金,如果有一方违约了,要么返还,要么折抵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3、数额不同
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担保法》规定了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要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是不做限制。
4、支付方式
定金一般情况下是一次性交付的,而订金可以一次性付完,也可以选择分期付款。
现实问题
某旅游公司和某车主陆某签订《租车合同》。合同签订后,旅游公司按合同上写的“预付订金3万元”将订金支付给陆某。结果,陆某未履行合同,于是旅游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陆某双倍返回“订金”,合计6万元。由于合同上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所以,法院判定陆某退回“订金”3万元。那么,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律师解答
从法律上来说,“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以此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也都作了同样的规定。
而“订金”不属于法律概念,但在日常经济生活实践中经常使用。“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它不具备“定金”的担保作用。卖方违约,买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回,只能得到原额;如果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订金”全部退回。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才决定不购买,这笔“订金”就作为对卖方的赔偿。因此,“订金”也补称为“认购金”、“诚意金”。此外,“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订金”不具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