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案件有时间限制,一般不超过6个月,如果超过6个月仍然不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官执行不当的,有权向其所属人民法院反映问题。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等,由一审法院或其他同级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第一,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同意以被执行人名下某一项资产用于抵偿债务的,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进行协商,双方与其他债权人一致同意后,可进行以物抵债。第二,如申请人坚持执行被申请人名下资产,而本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予执行或执行不当的,当事人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进行举报。申请执行人还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但是人民院在采取措施执行被执行人资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