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所以,检察院是有侦查权的。
检查院没有拘留权,不过检查院可以批捕,由公安进行抓捕,检察院来带人是越权了。
1.检察院可以对国家公务人员涉嫌犯罪的采取侦查和强制措施。
2.检察院对公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自行侦查。
总的来说,检察院可以抓人,但是要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如果是滥用职权,你可以到上级检察院或当地纪委申诉。
检察院有权据传和决定拘留涉嫌犯罪的公民,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权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公民
有逮捕证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