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的政策,也是教材上的题目,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而当一笔运输费用发生时,按规定,可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剩余部分计入相关成本及费用,题目中1000元运费,可扣除进项税额:1000×7%=70元,那么计入原材料成本金额:1000-1000×7%=1000-70=930元,这样计算可能更好理解。
如果在2010年2月,进项税还有的话,可以抵扣销项税60万,直接在账面上进行递减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