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政策体现了环境管理的几个原则: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原则和国际环境组织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协调发展”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即制约发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可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这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的。这一原则在各部环境法律中均有体现。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这里提到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就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此外,我国环境立法中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就是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环境无法承受过渡使用会造成无法挽回的生态失衡。泽鱼而竭是我们古人留下的警告。同样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濒危动物保护、农耕轮作等等,都是为了保护环境不至于过渡利用而采取的措施
这个主要是为了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让我们永远有鱼吃。
禁渔就是,让鱼得到更好的繁衍生息。还保护海洋环境。
体现了人类对自然的敬畏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