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它需要我们对它进行存储并且防篡改。电子数据具有易创建、易存储、易传输和高利用率等特点,是可靠、有证明力度的电子数据证据。数据存证首先要对数据按类型进行很好的存储保存,并且还要对数据的可信性、完整性有很好的保障,并且还要方便对数据进行存储、共享、验证、分享等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电子数据”定义为:“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同时指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电子证据应该具备的特征,只有符合这“三性”的电子证据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作为提供第三方服务的档案馆必须在技术、制度等方面确保电子维保单具有符合证据规则的“三性”。
基于电子合同的特性,在传统的电子数据存证方式中,电子合同存在以下风险:不易保存、容易被篡改、信息泄露等,因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2018年4月26日发布了关于《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安全规范》备案,要求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达成交易的双方就电子合同存储方面,电子合同应交由第三方存储服务平台进行存证。
电子存证是指将已签署完成的电子合同存储在完全独立于电子合同签署参与方的第三方权威机构。主要原因是保障电子合同数据的公平公正性,其中的道理好比在比赛中参赛选手不能同时是裁判一样。
电子存证的优势在于能够保留合同签署数据完整的电子证据链条,不受任何篡改和毁坏;当签署当事人对合同产生纠纷时,第三方的存证机构能够出具权威的公证书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
因此,为了规避后期电子合同产生纠纷,笔者认为企业或个人在启用电子合同时,为进一步规避风险应当应用电子存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