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零税率与免征增值税有什么区别

2024-12-02 18: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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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增值税零税率与免征增值税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

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根据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不用负担税款。而免税则指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

2、形式表现不同

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既然有纳税义务,同样具有抵扣税额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为退给纳税人在各个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款。而免税则规定免除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生产销售免税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

扩展资料: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回答2: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要求不同、执行标准不同、实施过程不同。

1、要求不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法定免税为在税法中列举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由有税收立法权的决策机关规定,并列入相应税种的税收法律、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之中。

2、执行标准不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免税主要是从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宏观发展及产业规划的大局出发,对一些需要鼓励发展的项目或关系社会稳定的行业领域,给予的税收扶持或照顾,具有长期的适用性和较强的政策性。

3、实施过程不同: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税商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免交增值税的货物。经营单位按照海关核准的经营品种,免税运进专供其免税店向规定的对象销售、供应的进口商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11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免税

回答3:

 税率为零不等同于免税。
二者区别在于:
  一是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在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无税可纳。而免税则指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
  二是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既然有纳税义务,同样具有抵扣税额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为退给纳税人在各个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款。而免税则规定免除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生产销售免税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
  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免税仅是指在免税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也不能退还。而零税率是指对规定的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和应税服务在出口前已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货物及应税服务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体现国家对出口产品奖励政策,根据增值税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如果税率为零,销项税额也为零。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为零,零减进项税额为负的进项税额。
  因此,在货物出口报关时,根据出口额计算出负的进项税额,即为该货物在各个流转环节所缴纳的全部税款,应退给报关出口单位。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和免税货物从形式上看均表现为纳税人不纳税。

回答4:

增值税零税率,是指税率为0,但仍然属于增值税的税收范围;而增值税免征,是不征收增值税,不交增值税,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对象!
《经济法基础》中增值税零税率是这样说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前面说说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主要有: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糖;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商品,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铂金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规定如下: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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