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在定量问题解决后,其定位问题也就是不同用途土地资源的空间布局问题。城市周边耕地的空间布局,从规划理论看依次需要解决5个基本问题:①需要确定遵循的原则;②对不同用途进行适当的分类;③确定不同用途在分布上的优先级的问题;④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方向性的问题;⑤不同级别规划布局的详细要点。
(一)空间布局的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的原则。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应当首先保障土地的生态、粮食生产以及自然文化景观等区域性和长期性的需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配置,从而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紧凑布局的原则。作为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国家目标的重要手段,应当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实施土地利用的紧凑布局。对相关的土地利用功能进行整合,促进区域土地的高效利用。
多方案比较的原则。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应通过多方案比较,对土地利用的多种情境和可能性进行综合预测和分析,选择最佳方案,从而增强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性。
公众参与的原则。公众参与是提高土地利用民主性和保障土地使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应当充分尊重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听证会和讨论会等各种形式的公众参与活动,调动公众的聪明才智和积极性,促进土地利用的公正化和民主化。
与相关规划协调的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相互衔接,纲要中用地布局需通过多方案比较确定布局方案,方案比较应突出空间资源总量的有效配置和公众参与。
与上位规划协调的原则。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用地空间布局应当与上位层次的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确有必要对上位层次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做出专题论证。
评价分析的原则。在做好上轮土地规划布局实施情况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评定区域发展条件,并对土地、水、生态环境等资源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二)规划用地分类
规划用地划分为以下十大类:生态安全用地、大型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城镇用地、村庄和集镇用地、独立建设用地、基本农田、一般农田、林地、草地、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
(1)生态安全用地包含四个小类的用地:①地震断裂带、洪涝频发区和山体滑坡区等不适宜于人类居住的危险性用地;②水源地;③主要湖泊和河道、湿地和主要植被覆盖区等生态基础设施用地;④陡坡地和蓄水及泄洪用地等不适宜城市建设的用地。
(2)大型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包含四个小类的用地:①区域交通设施;②区域水利设施;③区域能源设施;④区域环保设施。
(3)城镇用地包含两个小类的用地;①城市用地;②建制镇用地。
(4)村庄和集镇用地包含两个小类的用地:①村庄用地;②集镇用地。
(5)独立建设用地包含两个小类的用地:①产业性独立建设用地;②非产业性独立建设用地。
(6)基本农田包含两个小类的用地:①基本农田集中区;②基本农田保护区。
(7)一般农田包含两个小类的用地:①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②园地。
(8)林地包含两个小类的用地:①生态公益林;②一般林。
(9)草地:根据全国土地分类划定的牧草地。
(10)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包含六个小类的用地:①自然和文化遗产地;②风景名胜区;③自然保护区;④森林公园;⑤地质公园;⑥郊野公园。
(三)各类用地划分的优先级及矛盾协调原则
1.用地划分的优先级
空间布局应依据以下优先层级,逐次完成用地规划布局。
第一层级:生态安全用地。
第二层级:①大型公共基础设施用地;②基本农田。
第三层级:①产业性独立建设用地;②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③城镇用地;④村庄和集镇用地。
第四层级:①非产业性独立建设用地;②一般农田;③林地;④草地。
2.各类用地布局的矛盾协调原则
在用地布局中,当不同优先级用地的配置发生矛盾时,应保证高优先级用地首先得到配置。
同一优先级之间的各类用地布局应统一考虑、协调配置。在矛盾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时,按照同一优先级内各类用地的先后顺序进行配置。
(四)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指引
(1)生态安全用地:在分析区域资源条件的基础上,按照生态功能区和有关专业规划,对禁止建设用地布局的生态安全用地区域进行划定,保护生态基础设施,维持区域生态安全格局与自然地形地貌的形态连续性。
(2)区域基础设施用地:依据各部门的专业规划,结合自然条件和现状特点,协调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的空间布局,按照集约利用、有效整合要求,促进内外联网、共建共享、区域对接与城乡对接,并处理好与城镇用地、村镇用地布局的关系。
(3)城镇用地:根据城镇群体空间布局结构框架与城镇用地总量规模,根据各个城镇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与用地适宜性确定各城镇用地的发展方向、发展边界和空间形态。
(4)村镇用地:在保证生态屏障网络和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农村居民点体系的发展策略,协调区域性设施与农村居民点布局的空间关系,统筹安排村镇建设用地,引导人口集聚,形成有机联系、结构合理、人地和谐的村镇用地布局。
(5)基本农田: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将用地质量评价作为基本农田布局的依据,以现行规划实施情况与新的任务目标为基础,采用“大稳定,小调整”的布局策略,优先把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为便于监测与管理,应注重基本农田的建设规模与优势区位的选择,协调好各类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的空间布局关系。
(6)一般农田(包含园地):依据扬长避短、发挥地区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耕地资源和生态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和旅游观光农业,因地制宜地确定耕地在空间上的配置比例和重点区域,做到耕地的大集中与小分散相结合;引导新建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低丘缓坡地集中发展;结合城市规划,将一般农田利用与保护和生态建设有机结合,将保护农田的生产功能与营造城市(城镇)生态系统相结合,完善城乡生态网络。
(7)林地: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留足林业用地,充分分析区域林业发展的基本条件,正确处理宏观生态环境需求、林业产业体系发展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关系,结合林业长远规划、森林覆盖率目标和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地对林地进行空间布局与保护。
(8)草地:在草地资源的调查和评价工作基础上,以草原生态经济原理为依据,按照牧草地合理利用的要求,保护、改良和建设草地,不断提高产草量和载畜量,以创造良好的土地组织条件。
(9)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按照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旅游规划,依据生态功能区划的控制要求,充分利用和优化整合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资源,发挥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资源的多功能作用,提高旅游用地资源的整体效益,挖掘人文风景资源,正确处理好资源利用与资源保护的关系。
(10)独立建设用地:产业性独立建设用地要综合考虑用地条件与交通区位条件,安排好与生产必须的各种能源供给通道的空间关系,根据风向、风速、季节、地形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布置,尽可能减少废水、废气、废渣、噪音对环境的污染;非产业性独立建设用地则具体根据不同用地类型的特殊控制要求进行布局,要避免与其他用地的相互干扰和影响作用。
(五)各级规划布局要点
1.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要点
(1)突出各类用地划区的布局,布局至第三层次;图形比例尺一般采用1∶10万~1∶25万,如辖区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采用小于或大于上述比例尺的图件。
(2)生态安全用地、一般农田、林地、草地、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要划定其功能范围,并标注于图上。
(3)区域性基础设施用地、城镇建设用地、基本农田、独立建设用地要明确其建设范围,划定建设边界。
(4)对于无法在该比例尺上表现的村镇用地要标注用地的点位和名称,可以忽略具体范围,待乡级规划中细化。
2.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要点
(1)突出各类用地划区的布局,布局至第三层次;图形比例尺一般采用1∶10万~1∶25万,如辖区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采用小于或大于上述比例尺的图件。
(2)依据市级规划的大类布局进行细化,按照用地分类中的“小类”划定各种用地的功能范围,并标注于图上。
(3)区域性基础设施用地、城镇建设用地、基本农田、独立建设用地要明确其建设范围,划定建设边界。
(4)对于无法在该比例尺上表现的村镇用地要标注用地的点位和名称,可以忽略具体范围,待乡级规划中细化。
3.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要点
(1)突出各地类具体地块的布局,布局至第四层次;图形比例尺为1∶1万,当乡(镇)地域(指图框)长和宽图上均大于240cm时,图件的比例尺可缩小至1∶1万~1∶2万。
(2)对市、县级规划进行深化,用地布局要确定至具体地块,可以采用1∶1万的分幅图则表示;在对分幅图中区块内部的土地利用数量结构统计的基础上,对每个地块提出相关控制指标,需要表述的内容包括地块编号、用地性质代码、用地性质、面积、配套设施项目名称、用途管制要点、地类转换关系等。
(3)生态安全用地、一般农田、林地、草地、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区域性基础设施用地、城镇建设用地、基本农田、独立建设用地和村镇用地均要明确表示出名称与相应的边界控制范围。